实验室论文发表制度(试行) 实验室文件 第一条、实验室人员撰写的论文内容与实验室研究内容相关或者建立在实验室研究平台基础上,须由实验室进行统一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条例。 第二条、所有实验室人员撰写的论文,在正式投稿前,必须提交至实验室论文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经由实验室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由实验室论文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方才能够投递。 第三条、论文作者与导师协商,决定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的署名,其余参与人员按照论文贡献大小进行排名,由各小组组长统一进行安排协调。 第四条、硕士生的论文要求:在SCI索引杂志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被EI索引的国际会议(由论文评审委员会讨论会议级别是否达到毕业要求)上发表论文至少一篇;博士生毕业要求:在SCI索引杂志上发表论文或国际2类(及以上)会议论文共3篇。 第五条、在论文发表没有署名限制的条件下,实验室论文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须在论文中署名,其排名次序由实验室论文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实验室所有已发表的论文和拟发表的论文,须由实验室论文评审委员会秘书统一管理,以便进行审查、投递、统计、归档。 第七条、如投稿过程中有任何异议,提交至实验室论文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由实验室论文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实验室论文评审委员会不定期召开论文评审讨论会,以保证论文能够在规定时间内投稿。 第九条、论文单位署名统一要求,英文格式:Ubiquitous Awareness and Intelligent Solutions Lab, Lanzhou University, Lanzhou, Gansu, 730000, P.R.China;中文格式:兰州大学普适感知与智能系统实验室,兰州,甘肃,730000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论文,实验室不承担任何责任、不报销版面费、不支付其他相关费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稿、通报批评等处分。 第十一条、本制度暂行1年。 实验室论文评审委员会 主任:胡斌 委员:赵庆林、姚志军、李小伟、张晓炜、高国平、刘振宇、蔡涵书 以上暂为实行制度,若有异议可在4.15日前向实验室秘书提出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