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用机及配件使用管理办法

个人用机及配件使用管理办法

  1. 由于计算机为局部可拆卸的资产,且配件多,需要经常维护,为保证机器的使用正常化、管理有序化,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所指的个人用机及配件主要包括:计算机的显示器和主机(主机箱内所有配件),还包括可移动、可共同使用的配件(例如,移动式U盘、移动式硬盘等)。
  3. 实验室人员由实验室统一分配个人用机,主要由显示器、主机两大部分组成。除特殊原因之外,显示器与主机的固定资产编号应相同。
  4. 实验室统一建立个人用机档案,每台机器对应一张登记卡。
  5. 使用人员领用个人用机时,由设备管理员和领用者共同对照档案逐一检查:显示器与主机的固定资产编号是否一致、主机箱内配置是否齐全、型号是否正确、使用是否正常等,确信无误之后由设备管理员与领用者共同在个人用机登记卡上签字。
  6. 维修个人用机之前必须填写《计算机维修记录表》,设备管理员负责维修并更新该机的登记卡和固定资产相应卡片。
  7. 研究生毕业、教师调动、其他人员离职等原因离开实验室者,必须退还个人用机;设备管理员必须对照登记卡逐项检查退还的个人用机是否完备,若完备则签字验收,否则,退还者照价赔偿之后再签字验收。